政策解读

市长张德华解读新的《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政策亮点多多

发布时间:2017-08-0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条例》共4章37条,分总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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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环资工委进行立法调研

为加强抚仙湖的保护管理,1993年,省人大制定颁布了《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2007年,省人大对《条例》进行了修订,颁布了《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随着湖区经济社会尤其是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抚仙湖保护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繁重,《条例》中的一些不足逐步显现出来,已不适应抚仙湖保护的新要求新目标。经过反复的调研、修改、论证,最终形成了现行的《条例》。

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德华对新修正的《条例》作出解读,介绍新《条例》呈现以下八大亮点:

一是为体现从严保护要求。修改后条例按照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在抚仙湖保护原则中增加了“优先保护”的规定,增加了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水量年度调度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补充完善了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增加了“经批准的开发项目,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系”的规定。

 二是为适应抚仙湖管理体制改革新情况,保证改革于法有据。修改后条例对管理机构和职责作了修改,明确和强化了玉溪市人民政府抚仙湖管理机构统一保护和管理的职责,使立法和实际工作相衔接。

 三是在环境治理方面,修改后条例完善了城乡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的内容。增加了“预防、控制生态退化,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规定;增加了“抚仙湖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量,逐步取消使用塑料大棚、塑料地膜”的规定;增加了“在抚仙湖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涤用品的行为,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露营、野炊,都是被禁止的行为,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放生非抚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种的行为也将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的职责作出规定,并增加了建设项目、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对达标污水进行循环利用和净化处理的规定。

 四是为了解决当前处罚标准过低的问题。修改后的条例对处罚标准做了调整,加大处罚力度。例如,原条例规定,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残油、废油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修订后条例规定,此类行为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大幅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五是“按日计罚”写入条例。这是云南省第一次将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的严格规定,用于环保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中。加大了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力度。

 六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根据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总结抚仙湖保护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基础上,首次在条例中提出抚仙湖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明确经批准的开发项目,开发项目方应当进行生态补偿。

 七是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明确规定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开发项目,禁止开采(取用)地下水;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系。这项规定对于抚仙湖这种降水补给型湖泊,控制地下水使用,是保障湖泊水源和防止污染的重要措施,对抚仙湖水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八是增加了关于拆除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建筑物的法律依据。“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与抚仙湖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迁出,对原住居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迁出。对迁出的项目或者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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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环资工委到抚仙湖调研畜禽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