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实施意见》:土地相关权益保留农民进城无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转城”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会不会变?还有没有宅基地?是进城农民最关心的问题。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意见》明确,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宅基地及农房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等土地相关权益将予以保留,充分保护好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合法权益。
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
《意见》中指出,玉溪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村集体及各级政府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同时,将加快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明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鼓励整户家庭成员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退出承包土地,退出的承包土地交回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和管理。退出承包地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由村集体或承包该地的新户主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适当补偿。承包该地的新户主可以享受与该承包地相对应的各类农业、农村补贴。
保留宅基地及农房权益
《意见》明确,玉溪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宅基地及自有农房权益,并严格执行1户1个宅基地政策及标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原有宅基地及农房。建立完善农村农房产权登记和抵押制度,加快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明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农房权益,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鼓励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本行政村内以流转方式有偿转让或退出宅基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转让或退出宅基地后,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
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
《意见》指出,玉溪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原已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的人员,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保留转户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使农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确保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不因为户籍变化影响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解除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对丧失资产权益的后顾之忧。
《意见》还提出,要盘活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和资产权益。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和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流转,支持企业和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流转。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市场交易、政策咨询和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的服务;政府有关部门或村民委员会通过土地退出的补偿—整治—流转或置换方式,帮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实现宅基地、承包土地和林地有偿退出;实施对农村资产流转的金融信贷支持,简化农村资产抵押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扩大面向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农房、林权抵押贷款,使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的资产权益高效流转,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城镇购房提供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