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 住房问题将得到解决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自有住房。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有用工单位的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由用工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可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暂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减半征收契税;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面积,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
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居住条件。在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玉溪籍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地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鼓励用人单位利用空置房、空闲地,改造、建设主要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的保障性住房,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