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业务知识(二)
发布时间:2010-09-29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继承公证对稳定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妥善处理遗产继承事宜,保证《继承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规定,继承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申办继承公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
(5)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办证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7)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
2、委托书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由于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委托书公证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委托书公证由委托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申办委托书公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受托人的身份证影印件。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书内容所涉及的权属证明、财产权益证明等(如房屋产权证、股票、存款凭证)。
(3)委托事项涉及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委托(如夫妻、子女)。
(4)委托书文本。
3、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果立遗嘱人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公证处办理,可由公证员上门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以及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未婚、离婚、丧偶等证明)。
(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草拟遗嘱,遗嘱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并捺指印。
(4)立遗嘱人死亡以后,受益人应带遗嘱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周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