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0-06-12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被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本人应在每月的1-5日(双体日、节假日顺延)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到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签领手续。签领后,自当月20日起,可持失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当月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签领手续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视作放弃,不予补领。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详见下表)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为市、县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65%,但应高于本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每月241元。


 


累计缴费年限

享受期限

累计缴费年限

享受期限

满1年不足1年半

3个月

满6年不足6年半

16个月

满1年半不足2年

4个月

满6年半不足7年

17个月

满2年不足2年半

6个月

满7年不足10年

18个月

满2年半不足3年

7个月

满10年不足11年

19个月

满3年不足3年半

9个月

满11年不足12年

20个月

满3年半不足4年

10个月

满12年不足13年

21个月

满4年不足5年

12个月

满13年不足14年

22个月

满5年不足5年半

14个月

满14年不足15年

23个月

满5年半不足6年

15个月

满15年及15年以上

24个月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能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偿?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参照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资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现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2000元,包干使用。抚恤金为8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能由其家属继承。但失业人员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领取人身份证、领取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上述规定到户口所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办理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手续。
  
  问: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否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符合上述参保范围的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及时到合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补办失业保险参保和缴费手续。参保缴费后,职工失业的,可按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