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5年12月28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县区机构
2.5 专家咨询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4.12 保险保障
4.13 社会动员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7 附件
7.1 国务院《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7.2 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 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4 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7.5 规范性格式文本
l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1.3.1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2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3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按国务院《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执行,见附件7.1;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等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制定下发后,再行执行。
1.4 适用范围
1.4.1 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外州、市或者境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4.2 市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市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本预案是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1.5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批准,由市政府公布实施。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2。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议和批准后实施。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4。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4)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及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基层政权组织的应急预案由基层政权组织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基层政权组织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6)举办大型节庆、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和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本市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政府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市政府秘书长作为应急管理总协调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总协调人开展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
市政府应急办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县区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县区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专家咨询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3。
3.1 预测与预警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1.2.1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3.1.2.2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发布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后,发布蓝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
(2)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市政府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3)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市政府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并进一步核实情况,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发布橙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
(4)市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市政府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应急办同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发布红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
3.1.2.3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3.1.2.4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2.5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1.1 报告责任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干部群众应当迅速向本地或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1)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基层政权组织和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级有关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视突发公共事件轻重程度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应急办接到报告后,根据本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在1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有关部门,同时抄报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4)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办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抄送市有关部门,报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并向市政协通报。
3.2.1.2 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2.1.3 信息报告的内容
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种类、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办理。
3.2.1.4 信息共享
(1)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2)如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县区,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县区。
(3)如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州、市,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州、市。
(4)如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市外事办、市台办、市侨办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3.2.2 分级负责
3.2.2.1 市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县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市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3)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政府接报后迅速启动市级预案进行处理,同时由市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详细情况,报请省政府启动省专项预案。
(4)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市政府接报后迅速启动市级预案进行处理,同时由市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详细情况,报请省政府启动省专项预案。
3.2.2.2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3.2.3 先期处置
3.2.3.1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3.2.3.2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县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2.3.3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3.2.4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报告,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1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政府启动本级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省政府应急办详细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专项预案或本预案启动后,预案中规定的处置机制自动生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应迅速就位。市政府办公厅和政府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抽调人员到市政府应急办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对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示,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玉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市政府领导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
(7)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周边州、市通报情况。
(8)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及时将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传达到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3.2.4.2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专项预案或本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由市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详细情况,报请省政府启动省专项预案。
3.2.4.3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市政府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同时报请省政府启动省专项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请求省政府转报国务院依法决定我市发生突发共公事件的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进入紧急状态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处置结束后,报请省政府请示国务院依法决定解除紧急状态。
3.2.5 现场指挥与协调
3.2.5.1 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市政府和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3.2.5.2 市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指挥人群疏散、转移和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3.2.5.3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应急抢险救援组
组成单位:由公安、民兵、卫生、城建、民政、通讯等6个分队和玉溪军分区、驻玉军警部队组成。
主要职责:由市政府与驻玉军警部队协调,驻玉军警部队视情况派出救灾部队抢救被压埋人员、搜寻失踪人员;紧急抢救和转移被困受灾群众;抢救国家财产、文物;运送救灾急需物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修;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2)灾情核查与灾害损失评估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防汛抗旱办、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供电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宗局、市建设局、市防震减灾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的了解、收集、汇总、核查和灾害经济损失评估;负责做好灾害趋势的会商与预测;负责防御水患和汛期水情监测;做好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防治以及次生灾害的预防。
(3)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经委、市人防办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紧急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发放救灾款,调配救灾物资,保证被疏散、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4)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组成单位: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属各医院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安全,帮助灾区采取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其他卫生防疫工作。
(5)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外事办、市供销社、市电信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市联通公司、市人民保险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工作;负责救灾应急所需的交通、通讯、医疗救护等救援物资的分配和管理;负责对灾区所需的粮食、药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加强监管,严防哄抬物价,确保市场供应;负责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与发放。
(6)基础设施应急恢复组
组成单位:市水利局、市供电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建设局、市电信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市联通公司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被毁重要公路、桥梁,保障灾区交通,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损毁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组织力量抢修重要水利、电力、城市供水,城乡房屋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基本功能。
(7)综合信息组
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8) 社会动员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9)灾后重建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教育局、市供电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市民宗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灾区重建总体方案,安排好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负责灾区灾后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灾区水利、通讯、交通、教育、电力设施的恢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灾民生活救济工作。
(10) 治安保卫组
组成单位:市公安局、武警玉溪支队和玉溪市消防支队。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各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安全和火灾预防及扑救等。
(11) 生活保障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2) 新闻报道组
组成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广播电视局、玉溪日报社、玉溪市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3) 涉外工作组:
组成单位:市外事办、侨办、台办、市民宗局、市公安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14)审计监察组
组成单位: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3.2.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市本级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市政府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市政府或委托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工作
(1)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县级财政安排,市财政根据情况可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和省财政补助。
3.3.2 调查与评估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重特大事故灾难的调查,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办理。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3.4 总结
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应急办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3.4 信息发布
市政府或委托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采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但应当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及时、准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众利益。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应急处置科学知识,消除社会恐慌心理,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
4 保障措施
4.1 人力资源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玉溪市承担抢险救灾具体工作的队伍主要有:
4.1.1 玉溪市紧急救援队,由公安、民兵、卫生、城建、民政、通讯部门抽调市级直属单位人员和专业救援设备、必需物资组成6只分队。各分队及专用救援设备和储备物资列为常备力量,队员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临时通知组队,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发挥第一时间迅速投入的作用,迅速、高效开展救援生命工作。
4.1.1.1 玉溪市紧急救援队备战要求: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支持紧急救援工作,充分认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落实各项执勤制度,随时确保玉溪市紧急救援队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
(1)设备。所有列入市紧急救援力量的车辆、设备,储备的救援必需物资,存放地点相对集中,保持在岗在位。机械设备要保证油料、电池、零配件等补给充足,定期检查运转情况,保证准备充分、状态良好。使用年限过半的车辆、重型机械设备,以及故障频繁、运转不良、陈旧过时的设备、器材要及时调整,不得列入紧急救援队伍使用。所有设备详细清单(数量、型号、牌号、功能、操作员、集合地点等)实行每年更新上报备案制度。
(2)人员。各组成单位在组织队员时,要考虑紧急救援工作的特殊性,除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应避免高龄和女性队员,同时保证一定数量的后备队员(车辆驾驶员、专业机械操作员的后备队员不应少于2人/组)。公安分队、部队分队长以上负责人,卫生分队、工程分队、民政分队、通信分队的队员(含后备队员)必需配备移动通讯工具并保持畅通。队员通讯表实行每年更新上报备案制度。
列入市紧急救援力量的设备、人员要确保稳定,避免出现因设备、人员频繁调整导致工作、职责脱节的情况出现。各组成单位确实需要对设备、人员进行调整的,必须及时报告,获批准后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3)标志。玉溪市紧急救援队车辆、人员(含后备队员)统一配发标志牌。标志牌在备战状态由各车辆、队员自行妥善保管,紧急救援状态下使用,以确保行动畅通、指挥有序。
4.1.1.2 玉溪市紧急救援队启动时间要求:
集合
时间
至中心城区范围内
至10公里范围内
至50公里范围内
至100公里范围内
公安分队
20分钟
15分钟
30分钟
120分钟
240分钟
民兵分队
10分钟
15分钟
30分钟
120分钟
240分钟
卫生分队
30分钟
15分钟
30分钟
120分钟
240分钟
工程分队
30分钟
30分钟
60分钟
200分钟
480分钟
民政分队
30分钟
20分钟
60分钟
150分钟
300分钟
通讯分队
30分钟
20分钟
40分钟
150分钟
300分钟
4.1.2 专业救灾队伍,分别由防震减灾、水利、林业、矿山、公安、医疗急救、环保、城建、安全生产监管、人防通信等部门组建,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应急工作。
4.1.3 志愿者队伍,主要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小组、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4.1.4 后备队伍,由驻玉军警和预备役部队组成。后备队伍的调动、运行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批准后,按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指示配合开展应急工作。
4.2 财力保障
4.2.1 市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4.2.2 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并重的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各部门安排资金计划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
4.2.3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和善后工作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中央、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4.2.4 中央、省级和市级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4.3 物资保障
4.3.1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4.3.2 建立健全全市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提高和切实保证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处理公共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4.3.3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处理公共突发事件必需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和信息储备发展的路子,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物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他州、市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其他州、市和地区调入物资;必要时,可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4.5.1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溪市医药公司负责牵头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4.5.2 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与玉溪市医药公司一起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4.5.3 急救网络要逐步实现市、县(区)、乡(镇)三级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局和建立基层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
4.6 交通运输保障
4.6.1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昆玉铁路公司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4.6.2 要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4.6.3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开通公路、铁路、水上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应急,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6.4 应急交通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4.7 治安维护
4.7.1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治安维护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4.7.2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工作人员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4.7.3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防散步谣言、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属地公安部门、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加强警卫。
4.7.4 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4.8 人员防护
4.8.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1)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人防办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
(2)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3)中心城区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装备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1)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装备保障工作。
(2)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3)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
4.9 通信保障
4.9.1 市信息产业办、市广电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市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4.9.2 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产业办要逐步建成全市自然资源和地理与环境空间信息应用平台、法人单位信息应用平台、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资源库、建筑档案库、危险品存放点地图库、专家信息库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资源库,并与市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4.9.3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要建立可靠快捷的通讯方式和分级联系方式,完善稳定、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期间信息畅通。
4.9.4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建成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地方、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专业系统。条件成熟时,建成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系统。
4.9.5 电信部门要认真做好通信设备和线路的维护管理,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的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安排人员和通讯设备,保障通讯畅通,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4.10 公共设施
各类公共设施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的规定标准,符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市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城市给排水、供电、供气和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对达不到标准的工程和设施,要加以改造。事发时及时对水、电、气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防止次生灾害的产生和蔓延。
4.11 科技支撑
4.11.1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4.1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系统,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支持和服务。专家组要认真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前瞻性研究和预测,对有关专业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决策提供正确参考。
4.11.3 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和掌握国际、国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理技术水平。
4.12 保险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
4.13 社会动员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演习场所、范围、要求、组织等内容应在演习演练前30天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5.2 宣传和培训
5.2.1 公众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5.2.2 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县区、各部门参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5.3 责任与奖惩
5.2.1 表彰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1)出色完成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的;
(2)在处置公共突发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3)抢救、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5)在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5.2.2 责任追究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不执行本预案规定和不服从市政府指挥,领导、指挥严重失误,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2)不按要求和规定报告灾情,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特定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或玩忽职守、麻痹大意,甚至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贪污、挪用、截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5)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1.1 本预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1.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1.3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7 附件
7.1 国务院《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 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l%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l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l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 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自lO%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型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乖城市觌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一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一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l.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勃lO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lO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lO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文章来源:http://yx.xxgk.yn.gov.cn/yx_model/newsview.aspx?id=48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