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退役军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摸清全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档案及数据库,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和安排,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已经开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地点和时间
本次信息采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凡户籍在我市辖区内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自即日起至12月1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集中采集点进行采集。本次信息采集的标准时间点为截至2018年10月1日,截至采集时间点采集对象已经去世的,不再采集。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
三、采集所需材料
本次采集为个人申报,采集对象到采集点申报采集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本次信息采集录入具体时间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确定的时间为准,全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自觉按当地通知分期分批前往采集,或主动与当地乡(镇、街道)联系、咨询,自行前往采集,并自觉维护正常的信息采集工作秩序。
特此公告
玉溪市退役军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