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一章 价格违法类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当事人有下列不予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免予罚款: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2. 当事人有下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3、当事人有下列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4万元以下罚款:
①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④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⑤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4.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至6万元以下罚款。
5、当事人有下列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有3个或者3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①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②屡查屡犯的;
③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④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⑤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⑥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⑦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⑧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⑨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⑩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当事人有下列不予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免于罚款: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2. 当事人有下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罚款: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3、当事人有下列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①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④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⑤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4、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5、当事人有下列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有3个或者3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①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②屡查屡犯的;
③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④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⑤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⑥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⑦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⑧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⑨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⑩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1.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当事人有下列不予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免于罚款: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2)当事人有下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3)当事人有下列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①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④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⑤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4)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5)当事人有下列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①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②屡查屡犯的;
③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④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⑤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⑥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⑦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⑧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⑨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⑩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1.法律责任条文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当事人有下列不予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免于罚款: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2)当事人有下列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3)当事人有下列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①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④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⑤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4)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5)当事人有下列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有3个或者3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①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②屡查屡犯的;
③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④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⑤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⑥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⑦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⑧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⑨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⑩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经营者进行价格倾销和价格歧视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二)、(五)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当事人有下列不予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免于罚款: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2. 当事人有下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3、当事人有下列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①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④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⑤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4、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5、当事人有下列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①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②屡查屡犯的;
③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④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⑤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⑥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⑦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⑧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⑨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⑩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当事人有下列不予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免于罚款: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2. 当事人有下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3、当事人有下列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①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④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⑤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4、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5、当事人有下列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有3个或者3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①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②屡查屡犯的;
③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④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⑤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⑥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⑦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⑧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⑨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⑩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经营者诱骗交易价格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当事人有下列不予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免于罚款: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2. 当事人有下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3、当事人有下列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①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④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⑤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4、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5、当事人有下列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①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②屡查屡犯的;
③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④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⑤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⑥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⑦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⑧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⑨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⑩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七、经营者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六)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当事人有下列不予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免于罚款: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2. 当事人有下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3、当事人有下列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①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④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⑤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4、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5、当事人有下列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①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②屡查屡犯的;
③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④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⑤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⑥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⑦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⑧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⑨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⑩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八、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七)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当事人有下列不予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免于罚款: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2. 当事人有下列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3、当事人有下列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
①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④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⑤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4、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
5、当事人有下列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①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②屡查屡犯的;
③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④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⑤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⑥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⑦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⑧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⑨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⑩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九、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当事人有下列不予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免于罚款: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2、当事人有下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3、当事人有下列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①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③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④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⑤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4、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当事人有下列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①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②屡查屡犯的;
③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④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⑤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⑥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⑦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⑧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⑨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⑩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1、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2、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3、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罚款:
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
2、当事人有以下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2倍罚款:
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3、当事人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3倍罚款:
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十一、经营者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当事人有 以下不予处罚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免于罚款:
经教育后及时改正,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2、当事人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
经教育后改正,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
3、当事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经书面警告后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
4、当事人有 以下一般处罚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经书面警告后仍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5、当事人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经书面警告后仍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情节恶劣或者特别恶劣,造成严重、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类
一、收费单位无证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定收费标准、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收费单位不得无证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收费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违法所得限期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除按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处罚外,应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收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的处罚,并可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本人3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
1.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2.超出《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事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的;
3.擅自转让、涂改、复制、借用《收费许可证》的;
4.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
5.有其他乱收费行为的。
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收入,全部上交财政。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免于罚款: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收费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收费违法行为的;
③收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收费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2.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给予通报批评,违法所得限期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收费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收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收费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收费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给予通报批评,违法所得限期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①收费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能够及时改正收费违法行为的;
③在共同收费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④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⑤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4.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给予通报批评,违法所得限期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本人1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
①在规定期限内退还、部分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
②按规定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给予通报批评,违法所得限期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下或本人2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对主管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本人3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对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收费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②屡查屡犯的;
③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④转移与收费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物资的;
⑤拒不按照规定退还缴费单位或者缴费人多付价款的;
⑥在共同收费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⑦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收费违法行为的;
⑧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收费违法行为的;
⑨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收费单位将其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交由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收费单位不得将其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交由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营利性活动。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收费单位违反该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和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除按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处罚外,应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免于罚款: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收费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收费违法行为的;
③收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收费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2.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和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收费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收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收费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收费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和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①收费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能够及时改正收费违法行为的;
③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④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⑤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和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①在规定期限内退还、部分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
②按规定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和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收费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②屡查屡犯的;
③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④转移与收费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物资的;
⑤拒不按照规定退还缴费单位或者缴费人多付价款的;
⑥在共同收费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⑦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收费违法行为的;
⑧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收费违法行为的;
⑨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收费单位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收费许可证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收费单位使用未经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除按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处罚外,应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处警告,免于罚款:
不按时参加年审和办理补办手续,或审验不合格,未再进行收费活动的。
2.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处警告和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时参加年审和办理补办手续,或审验不合格,在审验截止时间后1个月内仍进行收费活动的。
3.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处警告和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不按时参加年审和办理补办手续,或审验不合格,在审验截止时间后3个月内仍进行收费活动的。
4.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处警告和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300元以下罚款;暂扣其收费许可证:
不按时参加年审和办理补办手续,或审验不合格,在审验截止时间后12个月内仍进行收费活动的。
5.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处警告和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连续2年未参加年审验证仍进行收费活动的。
四、收费单位拒绝、阻碍依法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收费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免于罚款:
经教育后及时改正,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2.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经教育后改正,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
3.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经书面警告后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一般的。
4.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经书面警告后仍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情节比较恶劣,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5.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经书面警告后仍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或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