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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农业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1-0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使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便民、及时的原则,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

  第三条  市农业局具体承办以下3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1、 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

  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 植物、种畜禽引种、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证书核发。

  第四条 本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本局窗口(以下简称农业局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分送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许可职权并以自己名义实施许可的农业机构或局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局属单位具体办理。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第三条、第六条。

  (二)申请条件

  1、种子生产许可证:①具备相适应的生产地点、资金、生产、仓储、检验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种子经营许可证:①具备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加工、贮藏技术的人员;③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种子生产许可证: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②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③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④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包括贮藏保管及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申请人与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的有效验资报告;续办的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的有效审计报告;⑥种子生产地点所在县(区)植保检疫机构出具的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⑦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产权证明包括发票或其它证明材料);⑧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⑨拟生产品种主要特征特性、产量表现、栽培技术要点等介绍资料;拟生产品种为授权品种的,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证书;拟生产品种为转基因品种的,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⑩其他与许可条件直接相关的材料。

  2、种子经营许可证: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②企业经营者所在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③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④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新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⑤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种子贮藏保管及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申请人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的有效验资报告;续办的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的有效审计报告。⑦种子营业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加工、包装、仓藏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产权证明包括发票或能证明申请人拥有产权的其它证明材料);⑧种子经营质量保证制度;⑨其他与许可条件直接相关的材料 。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生产地点所在地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2、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将当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送交市农业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市种子管理站。3、受理申请后由市种子管理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然后报市农业局按程序进行审批。4、市农业局审批后,交由市种子管理站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若决定许可的,并向申请人颁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六)承办单位:玉溪市种子管理站(地址:红塔区棋阳路74号,联系电话:0877-2010898)。

  第六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二)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申请表;2、申请报告;3、品种来源证明;4、种畜禽场平面图;5、种畜禽场技术人员一览表及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或学历证明复印件;6、种畜禽场生产设备一览表;7、本场种畜禽系谱表;8、种畜禽场技术操作规程;9、动物防疫合格证。

  (四)办理程序

  1、申请;2、提交配套材料;3、组织专家考核验收;4、发证。

  (五)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六)承办单位:玉溪市畜禽改良站(地址:红塔区棋阳路137号四楼,联系电话:0877-2014023)。

  第七条  植物、种畜禽引种、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证书核发

  (一)设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39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四十六条,《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人大公告第7号)第二十条,《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七条;《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第四十条。

  (二)申请条件

  1、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无条件限制。

  2、种畜禽引种检疫审批:① 引进的种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区内并有畜禽标识;②符合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和良种生产布局;③符合畜禽良种标准;④符合动物防疫规定;⑤有利于保护和利用畜禽品种资源。

   3、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证书核发:①《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苗种生产许可证》;②养殖生产记录;③提供水产苗种进口、出口、进出境水生动物和其他水生动物产品。

  (三)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植物检疫证书核发:不需报材料

  2、种畜禽引种检疫审批:①养殖档案;②免疫证明;③引种申请、审批(备案)表;④调运检疫申请表;⑤非疫区证明;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证书核发:检验物(鲜活水产品15尾,观赏鱼、鱼苗、虾苗及受精卵150尾粒)

  (四)办理程序

  1、植物检疫证书核发:①向当地植保植检站报检并如实填写植物检疫报验单;②现场检验或室内检验,按国家标准GB 15569—1995执行;③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④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及发现植物检疫对象后经消毒处理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的,通过“①”后即可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种畜禽引种检疫审批:①提交申请书;②提交引种材料;③核查是否符合引种条件;④批准引种;⑤引进的种畜禽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⑥存档。

  3、水生动物物防疫检疫证书核发:①报检;②检验;③发证。

  (五)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六)承办单位

  1、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玉溪市植保植检站(地址:红塔区北苑南路3号B区6幢3楼,联系电话:0877-2613280)。

  2、种畜禽引种检疫审批:玉溪市畜禽改良站(地址:红塔区棋阳路137号4楼,联系电话:0877-2014023),玉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红塔区棋阳路137号2楼,联系电话:0877-2036715)。

  3、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证书核发:玉溪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地址:红塔区凤凰路15号2楼,联系电话:0877-2019298)。

  第三章 强化服务与监督

  第八条  坚持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律依据、条件、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投诉电话等内容需在办公场所或农业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开,方便当事人办证的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应当予以批准;转报、不予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不按规定受理审批申请的;

  2、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内容、条件、依据、时限的;

  3、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转报或审核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贻误审批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局产业政策与法规科负责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监督(投诉)电话:0877-2023656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玉溪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