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率,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服务行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再造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本机关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二章办理程序
第五条 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
(一) 企业经营其他用盐审核
1、法律依据:《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企业经营其他用盐的,应当向县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申请办理条件:
(1)有其经营的盐产品的市场需求;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覆盖一定范围的营销网络;
(3)有符合产品要求的仓储设施;
(4)符合本地区其他用盐经营企业布局的要求;
3、所需材料:
(1)经县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的企业经营其他用盐申请书;
(2)经营场所和仓库房产产权或租用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管理服务项目流程:经县(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转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 申领食盐批发许可证审查
1、法律依据:《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申领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申请办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是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覆盖一定范围的营销网络;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月均库存能力不低于2个月的销售量,专用仓储要求干燥、卫生;
(5)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3、所需材料:
(1)申领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场所和仓库房产产权或租用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管理服务项目流程: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三) 申领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审核
1、法律依据:《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申领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申请办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是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覆盖一定范围的营销网络;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月均库存能力不低于2个月的销售量,专用仓储要求干燥、卫生;
(5)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3、所需材料:
(1)经县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的申领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场所和仓库房产产权或租用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管理服务项目流程:经县(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第三章 即时办结事项及其办件管理服务
第六条 承诺审批管理服务时限
1、企业经营其他用盐审核由法定时限为20天, 承诺1天内办结。
2、申领食盐批发许可证审查由法定时限为20天,承诺1天内办结。
3、申领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审核由法定时限为20天, 承诺1天内办结。
第七条:即时办结事项指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承诺期限内(办结)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
第八条: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咨询的,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答复并登记。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出具《行政审批咨询通知书》。
第九条 即时办结件的接收和受理
申请人向当地县(区)盐业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需材料符合要求,初审后报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转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政机关应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因申请材料较多、审查难度大,本行政机关无法当场决定是否应该受理、是否应该补件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收材料后3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件的决定。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即时办结件受理后的办理程序
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全的,按受理后补办程序处理;需要延期的,按延期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即时办结件受理后的补办
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受理后当日内启动补办程序,逾期不告知的,继续按原受理日期计算办结时限。
(一)受理后补办的办理程序
1、行政机关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办所需材料,并于当日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通知书;
2、申请人接到《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后,应当就补正完成时间向行政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3、申请人补正合格的申请材料后,行政机关在原《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上标注补件完成记录,即时办理审核、审查事项。
(二)受理后补办原则上只允许有一次。
(三)补办后工作时间紧张、完成任务难度大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延期程序申请增加承诺时限。
第十二条 限时办结件的延期
(一)行政机关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的,可申请延期办理。申请延期办理要具有以下所列原因之一:
1、因行政审批办件工作量大,采取措施后仍无法按期完成行政审批办件任务的;
2、因申请人未按要求及时补件,补件完成时间已经超过承诺时间,工作难度大、无法按期完成补办件工作任务的;
3、因法规政策变动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行政审批办件任务的;
4、因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行政审批办件任务的。
第十三条 即时办结上报件的办理
上报件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转本级行政机关审核、审查转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或本级行政机关审核、审查转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办结件,报本级机关的上报件必须在部门承诺的期限内报送,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上报件,上报之日为办结次日(法定假日顺延)。
第十四条 即时办结的时限计算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当日完成审核、审查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专家评审和延期、补正、上报等所需时间另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请人无法到政务服务中心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现场办理的不同情况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递交申请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收审核、审查的事项,审核、审查后转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通过适当方式将相关材料送交申请人。
(二)县(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代申请人向市行政机关递交申请审核、审查的事项。市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收,审核、审查后转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办件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申请协调或向市效能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