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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抚仙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 行)

发布时间:2011-01-1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抚仙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  行)

(共 53 项)



  一、水政管理(共 17 项) 

  第一项  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二)《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水事等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二)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年取水总量在10万方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年取水总量在10—50万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补办相关手续,不采取补救措施,年取水总量在50万方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多次说服教育仍不整改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项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30天以内交清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的罚款; 

  (二)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30—60天以内交清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60天内未交清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年取水总量在10万方以下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年取水总量在10—50万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年取水总量在50万方以上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年取水总量在10万方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年取水总量在10—50万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年取水总量在50万方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项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无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年取水总量在10万方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十万元以下,年取水总量在10—50万方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十万元以上,年取水总量在50万方以上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项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年取水总量在10万方以下,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1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年取水总量在10—50万方,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10%至50%,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年取水总量在50万方以上,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50%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七项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年取水总量在10万方以下,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5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年取水总量在10—50万方,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50%以上10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年取水总量在50万方以上,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100%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八项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年取水总量在10万方以下,在30天内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年取水总量在10—50万方,在30—60天内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年取水总量在50万方以上,在60天内不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九项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造成影响,年取水总量在10万方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配合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年取水总量在10—50万方的,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三)继续弄虚作假、态度恶劣、抗拒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年取水总量在50万方以上的,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十项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退水水质符合规定要求,未造成影响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虽采取措施但退水水质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采取措施,退水水质达不到要求,或者弄虚作假、态度恶劣的,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十一项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年取水总量在10万方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年取水总量在10—50万方的,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年取水总量在50万方以上的,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十二项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年取水总量在10万方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年取水总量在10—50万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年取水总量在50万方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项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不按规定提供年取退水量在10万方以下的取退水资料,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提供年取退水量在10万方以上50万方以下的取退水资料,责令其限期改正,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提供年取退水量在50万方以上的取退水资料,责令其限期改正,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项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项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项  损毁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水事等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三)损毁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项  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缩小水面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负责恢复,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二)《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水事等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缩小水面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负责恢复,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缩小水面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负责恢复,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缩小水面面积在200—400平方米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负责恢复,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缩小水面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航政管理 (共 6项) 

  第一项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证书或者证件2本以内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证书或者证件3—5本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证书或者证件5本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限期改正,载客量在50人以内的,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二)责令限期改正,载客量在50—100人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三)责令限期改正,载客量在100人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第三项  未办理船舶入湖许可证擅自入湖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渔业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十)未办理船舶入湖许可证擅自入湖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船只数量2条以内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船只数量3—5条的,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船只数量5条以上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  船舶向抚仙湖水体倾倒垃圾的;船舶向抚仙湖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打捞、清理,罚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污染水体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五)船舶向抚仙湖水体倾倒垃圾的,责令船主打捞、清理,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船舶向抚仙湖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责令打捞、清理,倾倒垃圾量在10公斤以内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责令打捞、清理,倾倒垃圾量在10—50公斤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打捞、清理,倾倒垃圾量在50公斤以上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责令改正,排放残油、废油量在5升以内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责令改正,排放残油、废油量在5—10升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六)责令改正,排放残油、废油量在10升以上的,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项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未造成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处罚; 

  (二)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造成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造成重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项  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超定额30%以下运输货物、旅客,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二)超定额30%以上60%以下运输货物、旅客,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处4万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2年以下; 

  (三)超定额60%以上运输货物、旅客,发生安全事故的,处7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渔政管理(共9项) 

  第一项  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渔业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没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造成水体污染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造成水体污染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规模较大,屡教不改,没造成水体污染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责令改正,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规模较大,屡教不改,造成水体污染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网具进行捕捞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渔业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没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可以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造成大量幼鱼和珍稀鱼种死亡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三项  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或者炸鱼、毒鱼、电鱼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渔业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三)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或者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没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造成大量幼鱼和珍稀鱼种死亡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渔业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四)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没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规模较大,屡教不改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第五项  禁渔期收购、贩卖抚仙湖鱼类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收购物,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渔业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五)禁渔期收购、贩卖抚仙湖鱼类的,没收收购物,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有收购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收购物,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有收购物和违法所得,规模较大,屡教不改的,没收收购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项  无证捕捞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渔船,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渔业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六)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没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规模较大,屡教不改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和渔船,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项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二)《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渔业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七)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没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规模较大,屡教不改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八项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垂钓证、渔船牌照的,未经登记、检验的渔船入湖捕捞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渔业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八)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垂钓证、渔船牌照的,未经登记、检验的渔船入湖捕捞作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没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规模较大,屡教不改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项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有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规模较大,屡教不改的,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环境保护(共13项) 

  第一项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内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在1000—5000万元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限期改正,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的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的罚款; 

  (三)责令限期改正,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                               

  第三项  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残油、废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污染水体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残油、废油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污染轻微,对生态环境未造成破坏或损失,可以通过自然环境自行消化吸收的,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污染轻微,対生态环境造成轻微破坏或损失,可通过简单技术或措施即可消除污染或危害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污染轻微,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损失,需要通过专业技术才能消除危害的,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  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在湖滨带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污染水体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二)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在湖滨带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废弃物等污染物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污染轻微,对生态环境未造成破坏或损失,可以通过自然环境自行消化吸收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污染轻微,対生态环境造成轻微破坏或损失,可通过简单技术或措施即可消除污染或危害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污染轻微,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损失,需要通过专业技术才能消除危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五项  沿湖村民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或者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污染水体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三)沿湖村民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或者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可以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排放、倾倒量在100公斤以内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排放、倾倒量在100—500公斤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排放、倾倒量在500公斤以上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项  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污染水体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四)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生产、销售量在1000公斤以内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生产、销售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项  在水体洗刷生产、生活用具,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污染水体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六)在水体洗刷生产、生活用具,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没有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处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项  新建排污口,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强制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水事等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四)新建排污口,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新建排污口,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新建排污口,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规模较大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项  在渔沟、渔洞、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水事等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五)在渔沟、渔洞、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项  猎捕野生鸟类、蛙类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捕获物,罚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水事等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六)猎捕野生鸟类、蛙类的,没收捕获物,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猎捕野生鸟类、蛙类数量在10只以内的,没收捕获物,可以并处200元罚款;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猎捕野生鸟类、蛙类数量在10—30只的,没收捕获物,可以并处300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猎捕野生鸟类、蛙类数量在30只以上的,没收捕获物,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第十一项  在沿湖面山采石、挖沙取土、兴建陵园墓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在沿湖面山采石、挖沙取土、兴建陵园墓地的,没收违法所得,由责任人负责恢复植被,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植被,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植被,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规模较大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植被,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项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三)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100公斤以内的,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100—500公斤以内的,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500公斤以上的,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项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拒绝监督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拒绝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涉及风景名胜管理(共8项) 

  第一项  在抚仙湖禁止开发区域内进行商业性开发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抚仙湖禁止开发区域内进行商业性开发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开发面积在2亩以内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开发面积在2—5亩的,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开发面积在5亩以上的,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  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林园植被、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名木古树、渔沟、渔洞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二)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林园植被、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名木古树、渔沟、渔洞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林园植被、渔沟、渔洞的,负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损坏、破坏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名木古树的,负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损坏、破坏省级以上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负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能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且恢复原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不整改且不能自行拆除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景观资源,涉及面广,范围大,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  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能停止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二)没有停止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景观资源,涉及面广、范围大,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项  在风景名胜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风景名胜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通过整改,能恢复原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不整改,破坏景观资源,涉及面广、范围大,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山体滑坡,植被、水体等自然景区资源遭到破坏;活动内容造成极大不良影响,对景区名誉带来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项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标本、野生药材等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二)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标本、野生药材等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情节轻微,态度较好,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二)采集数量较多,态度恶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自然景观造成一定程度破坏,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项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吊销《风景名胜区准营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除责令改正或者吊销《风景名胜区准营证》外,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情节轻微,态度较好,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二)屡教不改,态度恶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三)屡教不改,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项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轻微破坏,能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整改,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一定程度破坏,能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整改,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严重破坏,无法通过整改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