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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

发布时间:2011-01-0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及旅行社分支机构超范围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2】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

  (1)违反本条第【2】、【3】项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条第【1】项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违反法规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

  (4)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时间在9个月以内的;

  (3)在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法规的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

  (2)危及旅游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3)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法规的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2)造成旅游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事故的;

  (3)引发或造成旅游者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

  (1)违反法规的时间在15个月以上的;

  (2)造成旅游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事故的;

  (3)引发旅游者投诉且不积极处理造成旅游者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恶性事件,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

  (4)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5)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的。

  二、违规转让或出租、出借或受让、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转让、出租、出借方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对受让或者租借方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在3个月以内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转让、出租、出借方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对受让或者租借方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法规的行为在6个月以内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转让、出租、出借方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对受让或者租借方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法规的行为在9个月以内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转让、出租、出借方,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受让或者租借方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法规的行为在12个月以内的;

  (2)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违反法规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转让、出租、出借方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受让或者租借方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法规的行为在12个月以上的;

  (2)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3)干扰、阻挠案件调查,情节严重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转让、出租、出借方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受让或租借方没收违法所得和转让、租用、借用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50万元的罚款:

  (1)违反法规的行为在15个月以上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4)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暴力抗法的。

  三、外商投资或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违规组织旅游者到超出规定范围的旅游目的地旅游的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情节轻微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50人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0人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0人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旅行社为旅游者违规安排或介绍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未产生后果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70人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偿服务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或者有偿服务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情节轻微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或者有偿服务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 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或者有偿服务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下或者有偿服务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下或者有偿服务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上的或者有偿服务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及违规委托接待旅游者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款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款目及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3】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4】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5】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1)违反本条第【2】、【3】、【5】项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未产生后果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条第【1】项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违反法规情节轻微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条第【4】项的或者违反本条第【2】、【3】、【5】项再次被查处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出境游的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未产生后果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违规委派无资质证的导游或领队人员上岗的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未产生后果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九、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1】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1)违反本条第【1】、【2】项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或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所涉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条第【3】项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或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款目所涉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下或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所涉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50人以下或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所涉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下或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所涉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其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上或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所涉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违规转嫁低于成本的旅游团队给导游或领队人员接待并要求其垫付费用的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的; 

  (3)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垫款接待旅游团队所涉及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人数为10人以下的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金额为1000元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垫款接待旅游团队的涉及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人数为30人以下的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金额为20000元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垫款接待旅游团队的涉及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人数为50人以下的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金额为30000元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垫款接待旅游团队所涉及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人数为100人以下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金额为40000元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垫款接待旅游团队所涉及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人数为150人以下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金额为50000元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以10万元罚款: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垫款接待旅游团队所涉及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人数为150人以上的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金额为60000元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损害,不采取补救措施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的; 

  (3)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60人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150人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150人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二、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2】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1)违反本条第【2】项、第【3】项中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的;

  (3) 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或未支付费用达到旅游团款总额20%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45天:

  (1)违反本条第【2】项、第【3】项中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 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或未支付费用达到旅游团款总额40%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下或未支付费用达到旅游团款总额50%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75天: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50人以下或未支付费用达到旅游团款总额60%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下或未支付费用达到旅游团款总额80%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违反本条第【1】项、第【3】项中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2)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3)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4)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上或未支付任何旅游费用的;

  (6)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三、未按规定对发生的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以及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1】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2】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3】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的; 

  (3)发生本条第【1】【2】【3】项情形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查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3)发生本条第【1】【2】【3】项情形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发生本条第【1】【2】【3】项情形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2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执行规定,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发生本条第【1】【2】【3】项情形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150人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3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发生本条第【1】【2】【3】项情形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发生本条第【1】【2】【3】项情形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四、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未产生后果;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2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2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五、导游人员违规承揽导游业务的

  (一)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的;

  (3)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20人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40人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六、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一)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口头警告: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书面警告: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责令停业整顿: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责令停业整顿: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旅游者群体性投诉或上访事件,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七、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一)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未产生后果;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00元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200元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300元的罚款: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400元的罚款: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500元的罚款: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八、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

  (一)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1】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

  【2】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3】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个月: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的;

  (3)发生本条第【1】【2】【3】项情形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105天: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发生本条第【1】【2】【3】项情形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20人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4个月: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发生本条第【1】【2】【3】项情形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5个月: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发生本条第【1】【2】【3】项情形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40人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6个月: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发生本条第【1】【2】【3】项情形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发生本条第【1】【2】【3】项情形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九、进行导游活动时违规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一)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的;

  (3)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责令停业整顿: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责令停业整顿: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旅游者群体性投诉或上访事件,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十、进行导游活动时违规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一)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的;

  (3)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旅游者群体性投诉或上访事件,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十一、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经营者、培训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规经营或提供服务的

  (一)法律依据: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1】未按规定实行旅游景区(点)游客容量控制的;

  【2】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选择等级评定不合格的旅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的;

  【3】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合同或者未按照服务质量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4】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中介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选择没有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的;

  【5】未经审定从事非学历旅游培训的;

  【6】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

  【7】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经营旅游业务的;

  【8】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服务的;

  【9】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强行滞留旅游团队的,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年度内第二次被查处的;

  (4)未按规定实行旅游景区(点)游客容量控制,超过规定的游客容量控制数10%以下的;

  (5)出现本条【2】、【3】、【4】、【5】、【7】、【8】项情形所涉及旅游者或组织培训人员的人数为20人以下的;

  (6)出现本条【6】、【9】项情形所涉及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

  (7)强行滞留旅游团队的,在旅途中甩团、甩客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未按规定实行旅游景区(点)游客容量控制,超过规定的游客容量控制数10%以上20%以下的;

  (4)出现本条【2】、【3】、【4】、【5】、【7】、【8】项情形所涉及旅游者或组织培训人员的人数为40人以下的;

  (5)出现本条【6】、【9】项情形所涉及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以下的;

  (6)强行滞留旅游团队的,在旅途中甩团、甩客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人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旅游经营者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未按规定实行旅游景区(点)游客容量控制,超过规定的游客容量控制数20%以上30%以下的;

  (4)出现本条【2】、【3】、【4】、【5】、【7】、【8】项情形所涉及旅游者或组织培训人员的人数为60人以下的;

  (5)出现本条【6】、【9】项情形所涉及的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以下的;

  (6)强行滞留旅游团队的,在旅途中甩团、甩客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并对旅游经营者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未按规定实行旅游景区(点)游客容量控制,超过规定的游客容量控制数30%以上的;

  (5)出现本条【2】、【3】、【4】、【5】、【7】、【8】项情形所涉及旅游者或组织培训人员的人数为60人以上的;

  (6)出现本条【6】、【9】项情形所涉及的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以上的;

  (7)强行滞留旅游团队的,在旅途中甩团、甩客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上的;

  (8)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旅游者群体性投诉或上访事件,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的

  (一)法律依据: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未产生后果; 

  (3)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的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 5000 元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的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的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的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50人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

  (3)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的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的罚款: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的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十三、未按规定进行等级宣传及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的

  (一)法律依据: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超越评定等级进行宣传;未经等级评定或者等级评定不合格的,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并处5000元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逾期5天不改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并处5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年度内第二次被查处的;

  (4)逾期10天不改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逾期15天不改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逾期20天不改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并处2万元的罚款: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逾期30天不改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十四、旅游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公示、警示义务以及使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

  (一)法律依据: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第二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有多个经营服务项目的,可以由旅游者自主选择。

  【2】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并明确警示。

  【3】第三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文字说明的,除中文外,应当至少有一种以上的外国文字。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未产生后果; 

  (3)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2、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够能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逾期5天不改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年度内第二次被查处的;

  (4)逾期10天不改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逾期15天不改的。

  5、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000元的罚款: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逾期20天不改的。

  6、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元的罚款: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逾期30天不改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十五、旅游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证及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的

  (一)法律依据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1】第三十一条 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商店、旅游运输公司、旅游中介的从业人员经相应的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旅游工作。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未取得《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的,不得在主要旅游景区(点)内从事导游讲解服务。

  【3】第三十六条第(五)款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款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活动;第(六)款 旅游从业人员不得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元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年度内第二次被查处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6、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十六、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商店未按规定履行缴纳质量保证金义务

  (一)法律依据: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交纳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交纳的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着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交纳: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2、有下列轻微行为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处5000元罚款:

  (1)不自觉上交,但经做工作后,愿意交纳的;

  (2)逾期5日以下不交纳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逾期10日以下不交纳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2)逾期15日以下拒不交纳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20日以上拒不交纳的;

  (2)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6、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处2万元的罚款: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逾期30日以上拒不交纳的。

  二十七、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3)积极配合案件查处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

  (3)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时间在9个月以内的;

  (3)在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6000元的罚款:

  (1)违反法规的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危及旅游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的罚款:

  (1)违反法规的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2)造成旅游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事故的;

  (3)引发或造成旅游者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1)违反法规的时间在15个月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且不积极处理造成旅游者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恶性事件,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

  (3)造成旅游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事故的;

  (4)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5)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的。

  二十八、服务网点、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超范围经营或提供服务的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3)积极配合案件查处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

  (3)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时间在9个月以内的;

  (3)在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法规的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危及旅游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法规的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2)造成旅游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事故的;

  (3)引发或造成旅游者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

  (1)违反法规的时间在15个月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且不积极处理造成旅游者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恶性事件,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

  (3)造成旅游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事故的;

  (4)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5)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的。

  二十九、违规选择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5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罚款: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罚款: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罚款: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十、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对旅游者提出不同合同事项的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6000元的罚款: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的罚款: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十一、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十二、旅行社侵犯旅游者知情权的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十三、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未产生后果;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50人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其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上或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款目所涉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十四、未妥善保存旅游资料、或泄露旅游者信息的

  (一)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5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罚款: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人以下的。

  2、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2)违反法规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罚款:

  (1)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的。

  4、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罚款:

  (1)不执行规定,继续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罚款:

  (1)多次实施违反法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

  (4)违反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200人以上的;

  (5)违反法规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