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06-2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管辖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玉溪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即玉溪市红塔区的玉兴路、玉带路、凤凰路等三个街道办事处,以及高仓、李棋、大营街、北城、春和、研和六镇行政管辖范围和洛河乡、小石桥乡中的龙马旅游区、洛河旅游区和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审核审批规定
凡在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将该项目的平面图及绿地规划设计图报市建设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达标并加盖“绿色图章”(玉溪市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后,方可在建设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手续。
市建设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对送审的绿地规划设计进行审核,做到规划设计合理、图纸与实地相符,工程验收与绿化验收同步进行。未经市建设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实地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所建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在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建设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绿化面积进行审核,并加盖“绿色图章”(玉溪市绿化竣工验收专用章)后,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建设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加盖“绿色图章”(玉溪市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后,方可按审批要求进行施工。
三、各类建设绿地指标要求
(一)指标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园林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单位”占6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道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城市,其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
四、依法查处违章建设项目,确保绿化规划的实施。
在管辖范围内的城镇建设项目,未取得市建设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签章,而进行建设或未按审核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擅自减少绿化面积或改变绿化方案,降低绿化水平的,由市建设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