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
(玉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08年5月26日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保证玉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要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继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三、全市机构编制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编委统一管理,市与县(区)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本级机构和编制总量由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四、市编委是市委、市政府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以及管理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综合协调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组成和职责
五、市编委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
副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担任;
委员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长,市财政局长,市编委办专职副主任担任。
六、市编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中央和省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研究拟定本市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
(二)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县(区)党委政府的机构改革方案。管理市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调整,协调市级各部门之间和各部门与县(区)之间的职权划分。
(四)负责管理全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额;审核市级党政工作部门和其他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并按程序报批;审批市级机关各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批各县(区)、乡镇机关和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
(五)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六)监督检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七)负责审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使用编制计划(增人计划)。
(八)听取和审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检查督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机构编制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办事机构
七、玉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委办)是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编委领导下,承担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市编委会议的准备工作,草拟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市编委会议的各项决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市编委报告工作。
八、市编委办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研究提出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指示,做好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编制配备和机构调整。负责审核提出市级、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总额的意见。审批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三)起草市、县(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县(区)和市级各部门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和协调县(区)、乡(镇)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四)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审核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上报的补充工作人员使用编制计划(增人计划),审核编制限额内实发工资人数。
(六)负责监督、检查县(区)、乡(镇)的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市编委报告,通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受理“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案件的查处和答复。
(七)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搜集整理机构编制信息、资料和立卷建档工作。
(八)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
(九)负责与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加强对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九、市编委实行委员会制和编委主任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事项由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分为:委员会会议、专题办公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
十、委员会会议由市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由市编委全体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按规定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或需上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定市级机关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及县(区)、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和人员编制分配方案;审定市级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配置;审定全市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人员编制;听取和审议市编委办公室的工作汇报。
十一、专题办公会议由市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协助分管市编委办的编委领导,市编委办主任、专职副主任组成。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研究机构编制专项工作。
十二、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市编委办主任、专职副主任和市编委办相关人员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市编委授权管理事项和审议相关议题。
第五章 报批程序和行文制度
十三、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县处级党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市编委审议,并经市委常委会审定后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置的工作部门,需向市人大报告。
十四、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县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由市编委审议,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市编委名义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十五、全市机构编制管理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市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之间重大职责权限的调整与划分,县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由市编委审批,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或市编委名义行文。
十六、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市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市编委审批,以市委名义或市编委名义行文。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由市编委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或市编委会名义行文。
十七、市编委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文件、会议纪要, 以及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及副县级以上的机构的设立、撤销、职能配备、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行文的,由市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十八、经市编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内设科级机构以及人员编制的调整及名称的变更和县(区)科级单位的设置、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分配,下达省核定给我市各级各类人员编制总额、各类单列编制、专项编制以及人员编制使用计划(增人计划)等市编委授权办公室直接处理的事项,以市编委办名义行文,由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六章 政务公开
十九、信息公开。把机构编制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指南、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机构编制信息在网上公开,逐步将职位、所占编制类别、进入现单位时间、进入渠道、在编情况等基本信息(除国家明确规定保密或暂缓公开的机构编制人员信息外),通过互联网络向社会公布,实行“阳光编制”,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程序公开。凡涉及机构编制日常工作程序,一律向社会公开,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与调整工作流程,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与管理工作流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出工作流程,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工作流程,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工作流程,事业单位注销工作流程及市编委办公文处理程序流程,凡编办自身应履行的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监督投诉渠道等。
二十一、结果公开。经编委会研究决定的设立、变更、注销、增加编制等事项向外界公布,为群众及时了解机构编制新动向、新情况提供便利。各部门上报的请求事项,经编委办主任会议研究不予批准的,及时向单位反馈、说明情况,增强办事的透明度。
第七章 工作纪律
二十二、市、县(区)、乡(镇)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市编委实行“三个一”的集中统一领导管理制度。即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经市编委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市编委办一个部门承办;市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统一由市编委办一家行文。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和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二十三、各县(区)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及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应向同级编委专文请示,由编委办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提请研究决定,按审批程序签发,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任何部门均不得提请党委、政府研究,不得将机构编制事项写入业务报告、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中,除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外,其它部门的文件一律不作为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
二十四、严格机构编制纪律,机构编制事项一经批复,各县(区)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及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编委办要加强对各县区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批准文件执行,擅自增设机构、调整体制、调整职能和增加编制等行为,进行查处、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二十五、各县(区)参照本规则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则并实施。
二十六、本规则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