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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新玉江线24公里处的超速抓拍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1-06-0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来电人反映,《云南省公安机关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范(试行)》第六十七条规定:可移动监控设备必须置于明显位置,且不得有固定物遮挡。但设置在新玉江线24公里处的超速抓拍点不符合以上规定,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来电人反映的问题经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回复如下:江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新玉江线采取可移动式雷达测速监控设备进行机动车超速监控,监控设备每年均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鉴定并签发有合格证,测速设备符合规定。同时,新玉江线K24公里双向入口均设置有相关测速指示标志,分别为超速自动抓拍提示标志、大型汽车限速6 0公里每小时及小型汽车限速8 0公里每小时禁令标志、车道划示标志。测速提示及指示标识齐全有效规范。由于移动式测速设备无固定悬挂点和安放点,交警部门通常将设备置放于不影响机动车通行的公路隔离带内,符合道路交通执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