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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供电局滞纳金收取不合理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0-12-2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来电人反映,10月份他收到供电局通过邮局发出的5月份电费催缴通知,收到通知次日他去供电局交费时被告知需缴纳12元的滞纳金。他认为,滞纳金的收取应从收到催缴通知之日起计算,按催交单发出之日起计算的做法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从实际出发,调整滞纳金收取的相关规定。 反映的情况经玉溪市供电局调查了解,回复如下:玉溪市供电局按《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取电费违约金,客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的电价及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规定的方式、期限或者合同约定方法缴纳电费。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的,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