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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教师小区住房房价问题

发布时间:2009-04-22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她是一名教师,06年报名购买了一套元江教师小区的住房,当时说,建好后每平方米的均价不超过1010元,08年4月交房,她自己一共交纳了11.5万元的房款。现房屋已建好,但是开发商以原材料涨价为由,要求每户根据所在的楼层补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补交后每平方米的均价超过了1200元。来电人认为这样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您好!根据您反映的问题,经元江县进行了调查了解:为解决元江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元江县委、县政府决定开发建设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建设元江县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元政发〔2006〕16号)精神,工程由县开发公司开发建设,预售房价为每平方米1010元(这一价格是2005年预算的价格)。但由于建房用地内涉及团田村民小组6户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土地征用以及35KV的高压线搬迁等问题,工程开工时间被延迟,后经多方努力,工程于2007年9月得以开工建设。但开工时已是雨季,加之从2007年10月份开始,受国际国内市场影响,建筑材料和人工工资猛涨,物价上涨为历史之最,根据玉溪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玉市建通〔2005〕94号文)的规定:“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工程,在包干范围以内主要材料(含设备)单价发生上涨或下降的情况,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幅度在±10%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但主要建材实际涨幅最高已达到40%,已远远超出风险承担的范围,各施工单位也因此多次提出给予部分建筑材料差价补偿的要求,并因此多次停工。为此,元江县委、县政府和县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几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房价的有关事宜,提出:工程完工后,由物价、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房价核算组对实际房价进行核定的指导意见,并责成元江县建设局做好施工单位的工作,经县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多方协调,元江县建设局也做了大量工作,工程得以恢复施工。经济适用住房是带有职工福利性质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在开发元江县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时,已按国家和省、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土地以划拨价提供(20万元/亩),开发商的合理利润控制在3%以内,管理费控制在3%以内,相关税费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适当减免,以此来确定房价。但是,由于主要建材价格上涨的原因,2007年房屋的实际造价已经高出2005年的价格。在开发商的利润、管理费和土地、各种税费不变的情况下,房价已不能控制在原预算的1010元以内,造成了房价上升。对此,元江县建设局及时组织房价的测算,并将初步测算价格报告元江县政府和元江县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经元江县政府和元江县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研究后,同意将房价暂时按1200元/m2收取,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由县物价、财政、审计等组成的房价核算组核定后社会公布。最终房价以核算组确定的房价为准。(200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