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报销问题
发布时间:2008-12-0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易门县食品公司的王玉红来电反映:她为易门县食品公司下岗职工,她在相关媒体上了解到,根据中央2008[5]号文件要求,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以报销,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华宁县以外都不可报销。来电希望有关部门尽快落实中央2008[5]号文件精神。王玉红同志,你好!此情况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了调查,情况是:根据国发[2006]5号、云劳社发[2006]58号文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特别困难对象是:1、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时间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的困难单亲家庭和夫妻双方失业的人员。2、以灵活就业方式(工作形式不稳定、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间不确定、工作收入不稳定)从事低收入工作,并向当地劳动就业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而不是报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我市八县一区2008年上半年核补工作于2008年5月至8月已陆续审核完毕,未有不落实政策的情况,如有未能核补的人员,可能存在条件不符合的情况,具体可咨询当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国发[2008]5号文件的执行,由于云南省的相应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因此,我市八县一区暂不执行。(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