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合同问题
发布时间:2008-07-22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澄江县的李女士来电反映:澄江县人民医院雇佣了许多临时工,有的已为医院工作了10余年,前段时间,在他们不知道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院方承诺提高他们的待遇,给予他们奖金和分红,可在执行了一段时间后,院方违反承诺,奖金和分红停发,待遇降低,病假也不准请,请假就得辞职。院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请求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您好,您反映的情况经卫生部门调查,情况是:一、2007年12月28日,经澄江县人民医院班子成员扩大会议及用工人员会议,明确了以下事项:1、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工资标准420元/月(2007年)。2、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五金”按照劳动部门测算标准购买。 二、医院自2006年按县人事局工资调整方案,除当日按档案工资按日发放外。扣除的10%津贴按考核标准纳入绩效考核。2008年工资待遇按520元/月支付,同时医院缴纳“五金”。效绩分配方案按2008年3月6日职代会通过,无相应岗位执业资格的人员无绩效工资。医院不存在分红的情况和说法。 三、从5月份起,请病假的职工须持有市级以上病情证明方可请假。医院并没有“请假就要求辞职”的规定。 (200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