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县按相关文件精神补发辞职人员工资增资部分
发布时间:2002-04-2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江川县的黄先生反映,2002年1月12日,其从江川县法院辞职后,没能享受江政发(2001)43号文件的工资增值补助。按文件规定,辞职公务员的工资结算按批准辞职当月的工资总额计算,黄先生2002年1月领取的是增值后的工资,认为2001年10月至12月工资结算应按文件上的规定执行。据调查,根据江发(2001)43号文件规定,江川县共办理辞职40余人,由于在工资调标升级前已办理了辞职手续。结合江川县实际按43号文件辞职的人员,符合调标升级的人员,给予调标和正常晋升职务(级别)工资,并补发2001年10月—12月的增资额,但增资额不再计入按43号文件辞职的辞职费计算基数中。黄先生与其他40多名辞职人员一样调标升级后补发了2001年10月—12月的增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