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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缴纳问题

发布时间:2008-06-18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市红塔区的保丽萍来电反映:她到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交付摩托车的养路费,因去年没有交养路费而需交付60元的滞纳金和两年160元的养路费,总计220元.但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实际收取了保女士260元,所开具的收据上写明公路养路费200元,滞纳金0元,保女士还得到30张面额为2元的玉地税发票.为此保女士很不理解,既然交付了滞纳金为何不在收据上写明,并且两年的养路费只应该是160元,为何收据上注明的却是200元,保女士希望能尽快调查此事。保女士,您好!经我们调查了解,您的摩托车欠缴2007年至今的摩托车养路费。根据养路费征收政策规定,摩托车每月应缴纳养路费10元,若在每年的4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养路费可以优惠40元,缴纳80元。您的摩托车因欠缴2007年度的养路费,因此,红塔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征收您摩托车2007年1-12月养路费120元、2008年1-12月80元。共计征收两年200元的养路费是正确的。但经办人员用税务两元票面的发票60元的罚款是错误的。现该所领导对做出错误处理造成工作上失误的经办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也作出了相应的补救处理。请您给予原谅,今后决不会再发生此类的问题。(200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