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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只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发布时间:2004-12-17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通海县的杨先生反映,2003年10月21日,其母亲在县城乘坐三轮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将其母亲送到医院后不知去向。目前三轮摩托车被县交警大队扣留,并认定事故责任由驾驶员全部承担,由于当事人不知去向,虽然摩托车购买了第三责任险,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也不愿支付保险金,致使其母亲的近2000元医药费至今没有能落实。据调查,2003年10月21日,杨先生的母亲乘坐陈某驾驶的云FT1332号三轮摩托车,在元江县澧江镇南门桥地方段路段行驶时,不慎甩下车,造成其母亲受伤的轻微交通事故。出险后,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了现场勘查,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陈某将杨先生的母亲送到元江县中医院后,不知去向,直到2004年7月1日杨先生带了医院发票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为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解释工作,要求被保险人即车主陈某来,才能办理索赔事宜。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上级玉溪市分公司进行了汇报请示,经多方考虑研究后,作出如下答复:出险当时被保险人陈某未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查勘现场,过后至今被保险人也未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过报案及索赔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及《摩托车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的规定,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有时通知保险人,并且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离救保救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是指共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杨先生的母亲本人不具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保险赔偿金的主体资格。如果要处理,受害者也只有通过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取得代位追偿权,或者直接找到车主本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按有关保险规定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