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改造中一户只准建盖一套房子
发布时间:2004-12-1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董先生反映,其奶奶在葫芦居委会2组曾有一处老房子,4年前因旧村改造,该房子被拆除。该户当时在补偿方面,要求小组重新安排地基建盖新房,小组领导集体也表示同意,且双方立下字据,但小组至今未为该户落实建房地基。由于其奶奶年事已高,且其姑妈家的住房困难,其因此曾向居委会和小组领导反映,但一直没有结果,特来电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帮助。据调查,董先生上访情况属实,2000年3月葫芦二组根据当时旧村改造需要将沈某一处占地面积12平方米,建筑面积24平方的旧房拆除,按居委会旧村改造规定,在机关、单位、企业和本地民在委会建房规定,一户人家只准建盖一套房子,经查原属于沈某的房子后改名为董某,沈某与董某属姑舅关系,董先生属沈某的独生子。现在沈某已建盖了一套房子,所以,沈某家不允许再建第二套房子,同时按管理规定,建房或不建房,规定给予补偿每平方300元的拆除补偿费后就不再允许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