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管理应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4-09-28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段先生反映:自安居小区经住户选举产生了业主管理委员会后,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就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均由该委员会安排人员收缴。段先生认为,这严重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根本没有资质从事物业管理,且该委员会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工作人员收取费用也不予出具发票,小区的有关公共资金的管理令人担忧。为此,段先生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但业主委员会表示将停止为其供水供电。来电希望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关注,尽快对该业主委员会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红调查了解,安居小区现管理状况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自己管理,此间,从管理成本和业主对物管费的实际承担上确实下降了,对此做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多次要求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按《条例》规定选聘物业公司进行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小区业主委员会也与多家物业公司洽谈,终因收费标准问题而搁浅。现在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仍在积极寻找物业公司,准备在下一管理年度聘入合适的物业公司。小区公共维修基金仍由原玉溪市物业公司代管,小区中出现需要使用维修基金的项目,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预算,经红塔区建设局房改科批准后由代管单位拨付。从制度上控制了资金风险的发生,小区管理中物业费和停车费的收取都出具了收费收据,停车费,车主要发票的开具发票。经安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了解,小区聘用了门卫、清洁工、绿化工、维修工、财务二人、每人每月350元,经业管委、群众代表联席会议议定,群众大会通过,每家出服务费170元/年,按季公布账目,任何住户,任何时间都可查账,保证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且财务上有会计、出纳互相制约。段先生入住小区若干年,拒绝交纳有关费用的做法是错误的,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小区业主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