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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4-06-0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的王女士反映:其丈夫在省外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通知,国发[1981]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其每年应该有一定的探亲假待遇,且该公司一些家属在外地的职工每年都有探亲假。但王女士向公司提出享受探亲假的申请时,公司负责同志表示其不符合享受条件,其对此不能理解。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文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在此文件的执行范围内,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由企业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