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发布时间:2004-06-02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叶女士给市长热线打来的电话,反映2004年4月17日,叶女士一行人从到建水做工程,途经玉通公路曲陀关路段,因未按规定变更车道被查获,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驾驶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处于100元罚款,驾驶员要求当场处罚,叶女士对此次交警的处罚不能理解,认为交警在处罚的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甚至存有私心。特来电希望有关部门给予重视,确实维护交通警察的形象。据调查,2004年4月17日10时30分,一辆车牌为云A—H8299的微型车由于未按规定变更车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这个违章行为要处以100—200元罚款,一般情况要到通海县交警大队违章办处理。经驾驶员(住址为安宁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宿舍)申请当场处罚后,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云南省交通违章处理程序实施细则》第27、28条规定,通海县交警大队给予驾驶员100元处罚。接到投诉后,玉溪市交警支队及通海交警大队均对所投诉的情况高度重视,通海交警大队一方面按照支队领导要求,对案件进行了认真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支队;另一方面大队就投诉案件反映的情况,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进行执法教育学习;另外,大队还由分管秩序管理工作的范副大队长与投诉当事人叶女士通电话充分听取叶女士的陈述,并作一些必要的解释。通海县公安交警大队认为:1、在这起交通违章案件中,驾驶员违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不存在叶女士所说的行为。2、大队将进一步探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努力提高驾驶员的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