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押金应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退还给村民
发布时间:2002-09-09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江川县江城镇候家沟中渔七组的李先生反映,李先生在1996年建房时,村委会和小组要求其交建房押金,当时村委会承诺:在两年内建好房子即退还所交的1500元押金,而小组退还其1000元押金的条件是打好建房地基。现李先生早已按村委会和小组的要求建好了住房,并多次要求村委会领导和小组长退还押金,但村领导和组长都以没钱为由拒绝退还,且此类情况在七组共有15家之多。经查,该组在1996年经批准建房户为十七户,到目前为止已建好十户,还有七户未建,各建房户当时交押金1000元/户,该村民小组在今年初2月5日召开干部、党员、村代表会议研究本年度工作中决定用此押金17000.00元铺设该十七户街心水泥路,并得到建房户80%的同意。据此情况,江城镇土地管理所作出如下决定:1、坚决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及有关法规办,责成村民小组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退款。2、对到目前还未建房的七户农户不予退款。根据有关规定三年内未建盖好房屋,押金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