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落户须持有效的房产证明及本人申请、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方可办理
发布时间:2004-03-3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杨先生反映:杨先生为市林业局职工子女,其妻户口在大营街办事处2组,两人2002年结婚,市林业局已同意接收其妻户口,但到红塔山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红塔山派出所要求出具房产证才给予办理,但杨金文无房产证,所以至今妻子户口仍在原所在地。现其妻马上要生孩子,须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打准生证,但大营街办事处拒绝出具此证明。现来电希望相关部门给予协调,帮助解决该问题。经红塔区信访局调查落实:1、杨先生之妻系师旗村委会二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师旗村委会已出具证明,镇计生部门现已为其办理了准生证明。2、根据中共玉溪市委文件(玉发[1995]51号)《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发展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及玉溪市公安局文件(玉公治[2000]3号)《关于调整玉溪市中心城区户口审批权限及规范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夫妻投靠落户,对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不受结婚时间的限制;对方是农业人口的,以双方结婚二年为条件,可转为非农业人口;申请时,附本人申请、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填写《玉溪市红塔区落户申请表》,由落户单位签署意见,派出所审核、分局审批、并开具《准生证》。根据上述规定,杨先生必须持合法有效的房产证明,并出具申请、结婚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填写《玉溪市红塔区落户申请表》方能办理其妻子的户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