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须按政策规定办理
发布时间:2004-03-0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华宁县青龙镇的魏先生反映:魏先生系华宁县百货公司下岗职工,其于2003年底向宁州镇政府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但镇政府表示,其收入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再就业优惠证》。魏先生对此无法理解,认为其父系残疾人,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且百货公司其他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职工均已办理。特来电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帮助,尽快予以协调解决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问题。经向华宁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调查落实,情况为:魏先生于2003年12月3日到华宁县宁州镇劳动所申办《再就业优惠证》,但其从原单位开来的《就业状况及收入情况证明》上注明:“该同志现在青龙卫生院从事收费工作,上年年收入3600元,现在月平均收入300元。”按照云劳社[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和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含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稳定收入人员指当年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满8个月,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150%(即405元/月,华宁县最低工资标准为270元/月)以上的人员,或年收入达到3240元水平的人员,因而其收入已经超过政策所规定范围,不符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