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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岗腾位后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须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方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发布时间:2003-11-07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原玉溪市皮革厂的黄女士反映,2002年12月,玉溪市城建监察总队清岗腾位,招收了一批下岗失业人员担任城建监察总队协管员,为我市清岗腾位,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批下岗失业人员目前已上岗半年多,近日城建监察总队表示,仅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协管员办理养老及医疗保险。其他不在此范围内的城建协管员,对城建监察总队的做法不能理解,特来电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帮助。经我办向玉溪市劳动局了解,我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今年内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将分流1.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已近8000人,新增城镇劳动人口将超过5万人,而农村尚有10万左右的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由于我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尖锐,为了妥善解决这一矛盾,我市及时开展清岗腾位工作,安置了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这一部分人员当中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有持《失业证》的失业人员。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社[2003]18号)和《玉溪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玉财社[2003]76号)文件精神,“清岗腾位后安置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单位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原玉溪市皮革厂失业人员黄女士不属于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故不能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是一项严肃而政策性比较强的工作,《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后,持证人员将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这些扶持政策由国家、省相应部门共同制定并遵照执行,我市《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就是根据云劳社[2003]15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其申领条件是: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仍处于失业的国有企业的人员;3、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人员。同时还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作了严格规定。原玉溪市皮革厂属于城镇集体企业,根据云劳社[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具备“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人员”条件的才能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十分重视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问题,多次以不同方式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建议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在省政府没有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期间,各地应严格按现行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