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性收费,均按照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收取
发布时间:2003-10-22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通海县城西区的王先生反映:目前,通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工商行政管理费,但此费用按照省委、省政府(2002)154号文件21条、22条属于明令取消的费用,为此,个体工商户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特来电希望市委、市政府给予关注,督促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对通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违规行为给予整治,以保证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通海县个私企业的发展。玉溪市工商管理局进行了调查落实:一、关于通海县王先生反映通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工商行政管理费”一事,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严格执行云政发[2002]154号文件。该文件中省政府明令取消的“公告费、工商行政管理费”,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有收费项目中没有“工商行政管理费”此项收费科目。二、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性收费,是按照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收取,具体的收费项目是:“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除此之外,没有其它任何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