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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认定、申办及使用管理

发布时间:2003-09-2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原皮鞋厂职工张先生反映,到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时,中心要求张明到户口所在地办理。但张明到户口所在地(玉兴路办事处)办理时,玉兴路办事处以皮鞋厂属集体企业,而不是国劳企业为由,不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特来电希望市委、市政府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解释。针对该情况,我办及时向红塔区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根据云劳社[2003]15号文,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认定、申办及使用管理。1、《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仍处于事业的原国有企业人员。(3)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业人员。(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事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人员。凡符合以上四点规定的,玉兴路办事处都积极给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张明同志属于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在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内,也没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本人不符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所以没有给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