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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本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就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02-11-29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峨山县塔甸煤矿的王先生反映:塔甸煤矿于今年5月份进行了改制,60余职工办理了退职手续,但一直未能领取失业保险。据职工向峨山县相关部门了解,原因是塔甸煤矿未及时为职工交纳失业保险费。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落实,今年三月份,玉溪市塔甸煤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制定了《玉溪市塔甸煤矿富余职工分流实施方案》,并经塔甸煤矿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方案的《实施细则》,在市政府驻矿改革工作组监督、协调下组织实施。按照该方案步骤:一是与220名农民合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二是办理了9名职工的提前退休手续;三是办理391名职工的内部退养手续。最后,在5月10日至12月三天时间内,有44名职工书面申请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塔甸煤矿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了经济补偿,王先生就是其中之一。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第(二)款“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其含义是如果因本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