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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后,人事劳动部门应将失业证收回

发布时间:2002-11-1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国通商贸有限公司的陈先生反映,陈先生于2000年下岗,到红塔区劳动就业局办理失业证时,工作人员告知其如将失业证还给该局,就可多领取500元,且失业救济金也可一次性领取。现陈先生想取回自己的失业证,并咨询当时红塔区劳动就业局收回失业证的做法是否有相关依据。经红塔区人事劳动局调查了解,陈先生是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职工,失业后陈先生在国通商贸有限公司实现了再就业,同时陈先生红塔区就业局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红塔区就业局根据《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把他应享受而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一次性支付给陈先生,同时依据《条例》给予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500元(安置补助标准按玉劳社发[1998]12号文件规定执行)。红塔区就业局按照云南省劳动厅印发的《云南省失业职工管理暂行办法》(云劳[1998]58号)第三十条规定:“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或自谋职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机构要开具介绍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介绍信和其它必要证件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劳动就业机构据此收回《失业证》,办理有关再就业手续。失业职工可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享受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