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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医保中心对“门坎费”作解释

发布时间:2002-10-16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施先生反映:施先生于2002年3月18日到玉溪市第一人民医院看病,在办理住院入院手续时,院方要求施先生先缴600元的门坎费,否则不予办理入院手续。施先生认为:院方有责任给患者解释清600元门坎费用在何处,并且应在出院单据上有所记录。据调查,按照《玉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费用在600元以下的,由参保人员用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超过600元的,由个人和医保中心按比例负担,即最低支付限额,俗称“门坎费”。医改启动以来,医保中心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过宣传,医院也印发过宣传传单摆放在门诊大厅供参保人员查阅,但也有个别定点医院费用结算人员由于对政策理解有误,而错误地向参保人员宣传“门坎费”收取后交给医保中心,导致参保人员怨声载道。在今后的工作中,医保中心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目前,各定点医院出院单据上都有个人帐户和现金支付金额,600元起付标准已包含在内。施先生的提议很好,医保中心将进一步完善出院单据要求,使之更为详细,尽量满足参保人员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