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缔无证非法采矿行为
发布时间:2002-06-2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江川县雄关乡大坝塘村委会的吴先生反映,其于1998年承包了大坝塘村的采石场,承包期为8年,2002年,乡政府通知吴先生停止采石。吴先生认为:乡政府既然决定关闭该采石厂,自己也配合乡政府的工作,但自承包该采石场以来,自己已投入资金7万余元,目前,尚未完全收回投资,乡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据调查,雄关乡政府为贯彻落实县政府统一安排的,为执行市矿山安全大检查会议布置落实《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小矿山、小煤矿进行停业整顿的紧急通知》要求,执行江矿联字[2002]1号文件关于对全县矿山实行停业整顿和审验“四证”的通知,而对辖区内采矿、采石管理的行政行为。吴先生没有按法定程序向县矿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办证还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而是以擅自与大坝塘村鉴订“合同”的方式进行违法采石,属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应依法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