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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缴费年限不满,无法办理提前退休相关手续

发布时间:2002-06-2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中卫小区的赵女士反映,其于1987年1月1日参加工作,属玉溪市纺纱厂职工。1999年纺纱厂破产后,赵女士下岗至今。现赵女士认为,按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2001年底其已满15年。由于夫妻双双下岗,生活十分困难,希望有关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据调查,赵女士同志1987年1月参加工作,原属红塔区轻工集体企业玉溪市纺纱厂职工。玉溪纺纱厂于1999年5月宣布破产。企业破产清算工作至2000年12月结束。当时,赵女士同志虽已达到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的年龄规定,但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按规定只能一次性清退养老保险费,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当时未办理退休手续。现赵女士多次要求区人事劳动局批准其提前退休,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其要求不符合我市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的规定。我市的具体规定是:破产企业职工可以提前1—5岁办理退休,但须一次性缴清提前年限的基本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费。此规定在企业破产时作一次性处理,之后不得再享受提前退休的规定。根据上述情况,红塔区人事局认为:现已超过时效规定,不能再按照破产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赵女士的退休手续。如赵女士愿意,可根据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规定,继续缴费,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时,申请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同时,为解决赵女士同志生活困难问题,玉溪市纺纱厂再就业服务站,已安排赵女士同志领取“城镇居民城市最低基本生活保障”费,月均49元,执行时间是2002年1月至200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