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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小庙街拆迁土地问题

发布时间:2002-04-28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玉兴路街道办事处的刘先生反映,为美化我市市容市貌,市委、市政府实施小庙街旧城改造,该组领导积极响应政策,动员住户按要求进行了拆迁,但有关单位至今未落实小庙街改造中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属权问题,给该组领导作好群众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据了解,为改善玉溪市经济发展、投资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心城区小庙街旧城改造区土地权属问题,市、区土地部门已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请示。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已以云国土资用[2001]103号文给予批复。一、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小庙街片区旧城改造涉及的土地中,过去有一部分属于原州城镇棋阳路办事处有关居委会的集体土地。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玉溪建市以来,城市不断扩大,小庙街已处在中心城区,该办事处有关居委会的集体土地已基本被征用完,其全部农业人口已转为非农业人口,原农业建制已不存在,而组建成为现在的红塔区玉兴路街道办事处棋阳路居委会及其居民小组。根据《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中关于“被撤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原有剩余的零星耕地、宅基地、集体公房使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的规定,小庙街片区旧城改造涉及棋阳路居民委员会及其居民小组使用的土地,同意按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也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旧城改造后,回迁的居民和集体(包括棋阳路三组)依法进行土地登记的,具有土地使用权。三、关于土地补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法律没有规定上述土地必须进行征用补偿才能转为国有,而是直接确定为国有。但是在小庙街旧城改造拆迁中,为了维护被拆迁居民户和集体的利益,在制定拆迁补偿政策时,已充分给予考虑,并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得到体现,房地产综合补偿价格中,已将土地补偿价含在房价中进行综合补偿,且补偿费较高,绝大多数被拆迁户是满意的。而且旧城改造后大多数住房都是要回迁的,回迁后仍拥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可能再单独对土地进行重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