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妥善处理职工善后事宜
发布时间:2002-04-28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张女士反映,其丈夫是玉溪机床厂的职工,今年1月8日中午,其丈夫在上班途中摔倒而死亡。张女士认为其丈夫应属因公死亡,但红塔区经贸委却将其丈夫定为普通死亡,张静对此不能理解。据调查,张女士的丈夫于2002年1月8日中午1点35分左右步行上班,当行至距生活区大门还有70米左右时,其突然扑倒在地,后经抢救,不治而亡。事发当时,现场人员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告知家属,并向“110”、“120”报警,事后机床厂有关领导组织有关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妥善安排,安慰家属等工作。从红塔区派出所调查的“询问笔录”及法医的判断看,张女士的丈夫死因可能是突发性心肌梗塞所致。根据1997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政办发(1997)156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作保险暂行办法”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1—10款规定,张女士的丈夫之死不属于工伤死亡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