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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小区分房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02-04-26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市属某单位的李女士反映,李女士与儿子的户口于1997年10月转入其工作单位,但住房环境一直较差(现居住的楼层漏雨、渗水),而儿子在瑞彪皮革厂工作也一直没有住房,为此,李女士希望参加本单位的公务员小区分房。据了解,本次公务员小区分房是以市委办和市政府办为主组成的分房办,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的分配办法。从长期的福利分房体制看,职工有在本单位分房的权利,李女士家已在其工作单位安排了住房,只是按这次分房的规定,没有分上新房。分配住房,是职工双方单位的事,李女士可在其本人所在单位要求解决住房。住房漏水和渗水,可以向其工作单位反映,相信会得到妥善解决。李女士的儿子无住房的问题,我们认为,其儿子已经参加工作,应该由其自己解决住房,不能以户口为由,要求单位分房和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