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村民应尽义务,享受集体组织待遇
发布时间:2002-04-26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江川县前卫镇的李女士反映,李女士家在建盖新房以前,村委曾表示为其安装自来水管。现新房已建好,并准备搬迁,水管还一直没安。多次找村领导反映,还是未能解决此问题。据调查,李女士自1998年至2001年拖欠集体共计4年的统筹款和提留款。针对少数群众只要组织照顾,不履行义务和责任的状况,作出如下处理意见:李女士交清集体的各种费用,集体及时给予解决自来水安装问题。随着对此事的跟踪了解,李女士积极协作,组领导为其安装了自来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