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办理停薪留职,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02-04-1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郝先生反映,郝先生与其它9位职工,在1999年至2000年响应公司号召,先后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但现在该公司却以郝先生等长期不上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强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郝先生认为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不合理,要求该公司安排职工回原单位上班,或按玉红发(2001)22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据调查,郝先生等9位职工分别在1999年1月至2000年7月以前与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停薪留职协议。2000年7月公司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劳(1999)225号“关于在全省国有企业开展清理劳动关系,实行动态管理,规范劳动关系行为的工作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2000)19号“关于停止办理停薪留职的通知”,企业按公司发(2000)19号文的规定,于2001年11月解除了与郝先生等9人的劳动关系。市长热线办建议,若双方对此有异议,可通过其它合法渠道(如劳动争议仲裁等)解决。同时,我们认为,玉红发(2001)22号文件只有在企业实行“民有民营”改革,置换职工身份时,才能按此文件办理,在此前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均只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