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合理收取认证费
发布时间:2002-04-1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思茅的刘先生反映,其因交通事故到元江县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时,该局在未出示收款依据的情况下,向其收取了300元的定损费,刘先生对此感到非常疑惑。据调查,元江县物价局认证中心在刘先生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认证中认证其财产损失31476.00元,依据云价费发(1994)222号文件《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云南省价格事务所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中的第8项规定,收费标准按50-150元/件,1-10万元部分按1%的标准加收,该起交通事故在财产损失认证中应该收取认证费364.76-464.76元。元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严格执行亮证收费的规定,认证中心将收费许可证置放在办公室较醒目的地方,只要进入办公室就可见到收费许可证。元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是元机编(2001)08号文件批复更名设立的,该文中明确规定了认证中心的工作职责,并强调了认证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当时,认证中心充分考虑交通事故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经双方协商收取刘先生300元认证费,并已出具“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