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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确定遗嘱效力,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02-04-08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通海县高家港的张先生反映,其父亲1992年去逝,1990年2月曾通过通海县公证处立下遗嘱,将600余平方米的房产及空地分割给四兄弟。张先生继承份额偏大,造成其兄弟不满,多方阻碍通海县房管所办理遗产执行手续。张先生认为:按合法手续公证过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其兄弟“对遗嘱有异议”拖而不办。希望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长热线办认为:张先生反映的问题表面上是房管部门不按遗嘱办理房产证,而实际上是遗嘱的继承人对被继人所立的遗嘱有争议,即该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遗嘱有无法律效力,房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概没有裁决权。因此,建议张先生按《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该遗嘱的效力确定后,再由房管部门按有关房产登记的程序进行办理。信访,更信法才是张先生的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