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后卫加油站转包纠纷
发布时间:2002-04-0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江川县后卫乡的黄女士反映,其于2001年9月1日承包后卫村委会的加油站,承包期为三年,每年承包费60100元,其已交纳半年承包款,但2001年10月28日,后卫乡政府在承包期未满的情况下,将后卫加油站强行拍卖。据调查,后卫乡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乡镇集体企业改革改制的政策要求,根据实际情况,一厂一策,认真慎重地开展了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目前已顺利完成了全乡、村、 改革,后卫加油站也在其中。经后卫村民代表会、支部会、总支会认真分析研究报乡党委审批,确定了后卫加油站的改革方案,将加油站全部(含土地)经评估后作一次性公开整体拍卖。改革方案确定之后,为慎重起见,同时也为尊重原承包人,对原承包方提出的库存油、保险费、培训费等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双方达成了共识。按既定的程序,在县电视台公告后,村民小组于2001年10月28日对加油站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结束后,村民小组、黄女士及中标方又对具体事项进行了磋商,定于2001年11月10日进行移交,但2001年11月12日,乡、村、组干部及县工商局、地税局、乡镇避、审计局、县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到现场监督移交,原承包人黄女士却认定村民小组违反合同,需负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坚持不移交后卫加油站。根据村民小组与黄女士签订的合同,涉及合同解除有以下规定:一、承包人黄女士应于2001年9月1日一次性付清当年的全部承包款60100元,逾期未交者,发包方可解除合同。实情是黄女士只交纳了30050元承包款;二、遇到国家大的政策调整或改革改制的需要,只能服从改革。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村民小组于2001年11月12日起诉到江川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黄女士的合同。县法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于2001年11月19日开庭审理,当庭调解无效,尚未下达判决。我们认为,后卫加油站的改革改制中,乡、村、组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原承包人黄女士已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存在发包方村民小组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