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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取缔非法探矿和采矿行为

发布时间:2002-04-02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安宁市禄裱镇的王先生反映,王先生与易门县小街乡罗尹村委会安箐十一组合作,勘探发现了一座铅矿。今年9月14日,王先生在小街乡土矿所所长、村委会,村民小组的监督下与该村签订了铅矿承包合同。9月15日,王先生将相关资料承报易门县土矿局审批,当时,土矿局表示因现在矿业整顿,待明年4月才能办理。但易门县土矿局却将铅矿承包给昆明市外金局开采,王先生在知道情况后,向易门县土矿局询问原因,土矿局认为王先生所签订的合同不合法。王先生认为:签订的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逐级办理,且当时已向村民小组交纳1,000.00元的承包款,合同也通过各部门审核,希望查清事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据调查,王先生并未取得罗尹村安箐铅锌矿的控矿权,未取得省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易门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的采矿许可证 ,私自与村委会合作探矿,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章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王先生与村委会签订的铅矿承包合同是在县土矿局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王先生与村委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因而所签订合同应视为违法合同,即并不是签了合同交了费就合法。同时,易门县小街乡罗尹村安箐铅锌矿的控矿权已由昆明英人公司取得,该公司已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并委托西南有色地质勘查局三一三队进行勘控工作。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易门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一向对取得合法采矿权或探矿权的矿山或法人给予支持和提供所需的技术服务,并坚决保障其合法权益;对部分非法探矿和采矿行为,依照法律程序,给予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