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人民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将从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新修订的《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老办法”。这是时隔近16年后,我市对殡葬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修订。那么,新的殡葬管理办法将给全市殡葬业带来哪些改变?对市民的生活会产生哪些影响?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科长刘昭接受了记者采访,对《办法》进行解读。
刘昭介绍,老的殡葬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为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我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
为使《办法》经得起历史检验,市民政局在起草工作过程中,通过调研、座谈、发函、网络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省民政厅、市直30个部门、9个县(市、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通过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再经市政府专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才印发实施。
《办法》新增和细化了“殡葬设施”“丧事活动”“遗体处理”“骨灰处理”“殡葬用品”“殡葬服务”“惠民殡葬”七个章节内容。
殡葬服务有了“紧箍咒”
刘昭介绍,《办法》着眼于群众的基本丧葬需求,致力于健全完善殡葬服务和管理体制机制,更具可操作性,更是给殡葬服务上了一道“紧箍咒”。
《办法》规定,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遵守六条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服务规范化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高效、快捷便民服务;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书、殡葬服务许可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提高信息登记管理水平;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整洁温馨和绿化水平;自觉接受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了殡葬服务不能触碰的“高压线”,规定殡葬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五种行为: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误导、捆绑、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隐瞒或模糊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需公开的重要信息;刻意减少中低档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供应量;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
《办法》还规定,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含冷藏)、整容、火化等与接触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
有惠民殡葬条款更有“硬核”规定
《办法》设置了惠民殡葬条款,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投入增长机制,不断提高政府殡葬公共服务能力;将除国家公职人员外的本市户籍群众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逐步扩大惠民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提高保障标准,努力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办法》还规定,殡葬服务应积极主动推出低价、减免等惠民服务项目,为低收入人群殡葬活动提供服务。刘昭介绍,我市多个县(市、区)殡仪馆,都针对低收入群体推出了低价服务,丧属的殡葬负担大为减轻。尤其在一些山区县,以前操办一个人的丧事要两三万元,现在可以控制在5000元以内。
除了惠民殡葬条款,《办法》也有“硬核”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妨碍殡葬管理工作,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办法》还明确,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倡导绿色生态殡葬
早在2016年初,民政部等9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十三五”末,在巩固和提高全国年均火化率的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实行奖补激励政策,让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让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此次修订,我市也将“生态安葬”条款列入其中,体现了上级对殡葬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市倡导生态安葬,鼓励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以不占或者少占土地,少耗资源,使用可降解材料为基本原则,在指定区域内将骨灰实行海葬、深埋、撒散、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安葬方式。
《办法》明确,骨灰领取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进入公墓(骨灰堂)安葬(放)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我市推行骨灰处理生态化、多样化,自愿深埋、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骨灰存放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