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稳步推进征地补偿费折价入股工作
在总结江川、峨山等县征地补偿费折价入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9月25日,玉溪市政府出台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折价入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全市实施征地补偿费折价入股工作进行规范。
《指导意见》提出,全市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园区建设等项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要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可以实行折价入股。征地补偿费折价入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依法补偿、集体持股、收益保障的原则;折价入股的固定收益回报不得低于银行8%的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低于8%时,按照8%执行;高于8%时按照实际利率执行)。折价入股固定回报收益每年支付一次。折价入股股权存续期一般不低于5年,期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愿选择继续持有股权,也可以申请股权变现。实施土地征收时,由投资主体首先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然后再由投资主体、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方(投资主体所属的同级财政部门)签订股权协议。
自今年5月玉溪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采用被征用土地折价入股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通知》实施以来,玉溪市先后在江川县、峨山等县进行了探索实践。如晋江高速公路江川县境内1.725公里,征地26.58公顷,涉及3个居民小组,征地补偿费3066.685万元,全部实行折价入股,签订折价入股协议支付第一年收益245.3348万元。玉溪大化产业园区在峨山县化念镇征地275.73公顷,涉及7个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1.27亿元实行折价入股,每年支付收益960万元。从实行征地费折价入股的探索实践情况看,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赞同征地费折价入股工作,征地没有因此而受到影响,认为这是一项避免征地费一次分光、吃光,使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有长远保障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