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实施
8月4日,元江县召开《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发布会。《条例》对元江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传承、利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发布会上,举行了《条例》文本首发仪式,并展演了哈尼族、彝族、傣族和白族四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节目。
近年来,元江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目前,全县已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1项、省级4项、市级25项、县级41项;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1人、省级7人、市级25人、县级121人。
《条例》于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条例》的出台实施,标志着元江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保护元江县优秀传统文化、打造民族文化品牌、推动文化繁荣发展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玉溪日报特约记者 杨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