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8〕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将我市建设成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省前列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1.依法推进,开拓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玉溪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开拓创新,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报批后依法实施。
2.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3.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4.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工作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符合实际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作机制。到2020年,初步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4.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耕地、其他林地10亩以上,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造成国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经过认定的湿地自然状态改变、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6.违反《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发生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7.破坏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造成经过认定的自然状态改变、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质下降的;
9.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有必要追究赔偿责任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诉讼保全、调查取证、律师费等有关合理费用。市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建议。积极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市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按照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玉溪市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玉溪市人民政府指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抚仙湖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玉溪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
跨州(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管辖,符合适用范围和追责情形的,由省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含跨县区)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管辖,符合适用范围和追责情形的,应当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
市监察委员会负责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按照《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中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玉纪通〔2017〕5号)要求,加强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协作配合。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6〕5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玉办发〔2016〕51号)等规定,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四)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8〕27号)的要求,积极支持和发挥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和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的作用,严格执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环发〔2017〕45号)要求,保障玉溪市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规范开展鉴定业务。
(五)开展赔偿磋商及调解。严格执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环发〔2018〕46号)要求,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探索在市级律师协会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进行第三方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义务人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赔付能力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认真落实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鼓励法定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七)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磋商、调解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环发〔2017〕44号)要求,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八)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调解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调解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相关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要求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调解或判决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玉溪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贯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重要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要明确有关人员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及时制定全市工作方案,大胆探索,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收集工作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自2018 年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政府审核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承担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综合安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具体负责组织对涉及大气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修复提供科技支撑。
市公安局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市司法局负责按照省司法厅制定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规范和指导我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探索在市级律师协会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进行第三方调解。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涉及耕地、矿产资源、地质遗迹及其管理的地质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对涉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涉及土壤、草地、渔业、农业、牧业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对涉及林地及管理的湿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涉及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外,曲江、南盘江、元江三大水系及其管理的饮用水水源地、河流、水库、地下水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全市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及风险评估。
市抚仙湖管理局负责对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水政、渔政、环保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政策及立法建议进行指导和审查。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和受理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管理责任不清等情形,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管理平台。积极参与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积极参与针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四)加强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部门预算中要统筹安排、优先考虑,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任务落实。
(五)鼓励公众参与。严格执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环发〔2017〕44号),逐步健全完善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赔偿磋商或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等信息, 保障公众知情权。
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